共同共有房产如何分割?

2023-06-02       浏览次数:599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共同共有房产应按以下办法进行分割:共同共有房产的分割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一致意见。如果共有人之间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按协商确定的份额进行分割。如果有一位共有人不同意或提出异议,则不能进行分割。因为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平等,无份额之多少,每个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平等,因此,每个共有人的意见都应该尊重。如果房产的共有人之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共同共有房产的裁决,一般也是采取调解协商的办法,确定出各个共有人的份额,然后按各自的份额,依据按份共有房产的办法进行分割。在夫妻共有房产在婚姻终止时进行分割,原则上应当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但同时也应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

 

     共同共有房屋一方要卖而另一方不同意如何处理

处分共有产权房屋,必须需要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如果共有产权房屋一方要卖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是不能买卖的。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都为无权处分,处分人若不能证明其他共有人同意该处分行为的,就不能要求其他共有人接受该处分。其他共有人对该处分行为的同意包括明示和默示。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应废除其买卖关系。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应宣布买卖关系无效。买方如不知情,买卖关系是否有效应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其他共有人当时明知而不反对,事后又提出异议的,应承认买卖关系有效。”中的“其他共有人当时明知而不反对”的情形,就是默示同意。而对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的行为,只有在其他共有权利人对该处分予以追认的情况下,该行为才产生法律效力。这就是共同共有处分效力认定的一般规则。

那么,如果其他共有权利人不予追认,擅自处分共有物的行为是否当然无效呢?依据不同的价值选择,可以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即一律认定无效、有效或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认定。如果一律认定该行为无效的,有利于对于共有人权利的保护,但可能就会与物权公示原则相冲突;如果确认有效的,虽然维护了交易安全,但又不利于对于所有权人的财产保护。因而只有依善意取得制度,区别不同的情况,做出实事求是的选择,有针对性地做出不同的处理。在这里,对抗一般规则的就是所提到的善意第三人制度。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打赏
凡注明"来源:云之宣德州信息网"的稿件为本网独家原创稿件,引用或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jaiij】

相关文章

0相关评论

热点楼盘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