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利率下调 已买房的怎么办?

2022-05-26       浏览次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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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贷利率下调已买房的怎么办?根据合同相对性,购房人与银行仍执行原购房合同约定的利率。根据《民法典》情势变更制度,购房人与银行可以重新协商适用的贷款利率;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购房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制度,购房人与银行可以重新协商适用的贷款利率
      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我国的强势地位不言而喻,例如,现农商股份制银行从管理人为成今天的主人,犹如当今的物业服务企业;原来农民的股份多数已“作废”。再如,储蓄人在银行的存款被工作人员转移,司法实践仅追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存款被取没有人“管”等。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其基础条件或客观情势发生了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重大变化;情势变更与正常商业风险不同,例如,物价异常上涨、汇率大幅度变化、国家产业政策出现重大调整为情势变更的主要情形,问题是,不可抗力属于情势变更的一种情形吗?
      不可抗力不是正常商业风险,《民法典》没有将不可抗力列举为情势变更的情形之一。基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强势地位,购房人与银行重新协商适用下调的贷款利率,多数情形下协商不成;司法实践可能也是残酷的,购房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适用下调的贷款利率基本上也不可行!
      疫情防控为情势变更
      疫情防控期间,党与政府对人民群众是关怀的,例如,经营者“有幸”承租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房屋;各级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文件,或者通知的形式统一减免租金,或者延长承租期限。公众可能要问,中国人民银行为什么不能规定已买房的购房人适用调整后的利率呢?
      我国五大商业银行已改制为股份制银行。其中,持股人包括社会资本,可能也包含国外资本;中国人民银行倘若统一规定适用调整后的利率,社会资本不答应,国外资本更不会答应。公众应当理解中国人民银行的“难处”;西方多数人认为,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在社会中的作用仅是“看门人”。
      国家与社会需要讨论的是,“房贷利率下调”与“住房不是用来炒”政策是否相符,以及“住房不是用来炒”政策在我国的地位。具体分析如下,供公众参考,或者共同讨论:
“房贷利率下调”的主要理由为:一是满足刚性购房者的需要;二是为家庭多子女者提供购房途径。
      疫情防控形势下,多数国家,或者地区,或者大多数行业的经济处于“低迷”状态;多数刚性购房者可能没有能力购买商品房。多子女的家庭,孩子尚未成年,甚至是儿童,或者婴儿;倘若不是为了炒房,多子女的家庭有必要提前消费吗?
      2013年,中央就提出了“缩小征地规模”,其目的可能有从用地来源控制房价;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性,以及社会资本对房价的渴望性,又有多少“公知”人物理性解读“住房不是用来炒”的价值理念呢?
      “住房不是用来炒”政策的地位
      随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为商品房用地的来源之一,“住房不是用来炒”的政策能够得到完全实施,请相信中央的决策。“户有所居”不仅是农村群体享有,城镇居民也有“户有所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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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房贷利率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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